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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何周斌、周小芳与绍兴日盛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周斌,周小芳,绍兴日盛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周斌,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芳,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姚关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武勋坊**号。法定代表人:郑华。上诉人何周斌、周小芳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日盛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周斌、周小芳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是错误的。该批复中所列举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仅仅是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而本案并不是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上述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而提起诉讼。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而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本案应属侵权类案件。一审裁定否定上诉人的合理诉请,在认定事实上明显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绍兴日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该批复强调的是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诉请是判令立即拆除在鑫海大厦主楼和裙楼违章搭建的建筑物,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已向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相关规定,建筑物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造,以及是否进行查处、如何查处,属于政府行政权利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历年来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明确载明,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各地高院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认定事实清楚。3、一审程序得当。一审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认真评判作出的裁定,程序得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何周斌、周小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二被告立即拆除在鑫海大厦主楼和裙楼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中,原告以案涉鑫海大厦主楼及裙楼加盖部分属违法建筑物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予以拆除,根据上述批复意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周斌、周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拆除案涉鑫海大厦的部分违法建筑,而关于违法建筑的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杨子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