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54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芳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54号���十五被执行人张芳萍,女,1966年9月29日生,交口县水头镇迎宾街四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晋1130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芳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交口县支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3.78元;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