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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54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芳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54号���十五被执行人张芳萍,女,1966年9月29日生,交口县水头镇迎宾街四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2016)晋1130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芳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交口县支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3.78元;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