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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朝阳东路凤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孙志伟,局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从峰,局长。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802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竹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