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恢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屈先太、宜昌鑫丰源磷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先太,宜昌鑫丰源磷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屈先太,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鑫丰源磷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6998-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本院在执行屈先太与宜昌鑫丰源磷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