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31号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林,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被申请人: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法定代表人:王宝山。住所地:旬阳县蜀河镇三官村*组。被申请人:王宝山,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进站路。被申请人:李华,女,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宝林,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被申请人:李琴,女,汉族,1978年6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所有的位于蜀河镇三官村一组建筑面积1033平方米的办公楼予以查封;对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共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小河北社区进站路面积为210.3平方米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旬房字第14##号、1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所有的位于蜀河镇三官村一组建筑面积1033平方米的办公楼,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共有的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小河北社区进站路210.3平方米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旬房字第14##号、14##号】,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王宝山、李华所有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车牌号:陕G**##9),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旬阳县蜀河镇花炮厂、王宝山、李华、王宝林、李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