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凌海市红心包子铺老板,现住凌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凌海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7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磊、吉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凌海市农贸市场9号楼9号门市其经营的红心包子铺(上海传统包子)使用含铝的香甜泡打粉、酵母、面粉等原材料制作包子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00余元,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称:送检产品(包子)铝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没有长期使用泡打粉,鉴定机构资质和人员、程序都不合法。侦查机关提取泡打粉程序不合法。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凌海市农贸市场9号楼9号门市其经营的红心包子铺(上海传统包子)使用含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酵母、面粉等原材料制作包子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00余元。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小麦粉及其制作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称:送检产品(包子)铝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标准要求≤100检测结果为1300)。经辽宁省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沈阳制作销售的包子也用过泡打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5月7日8时50分许,凌海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在作业检查中发现:吴某某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7日8时期间,在凌海市45户农贸小区9号楼9号门市其经营的红心包子铺用香甜泡打粉、酵母、面粉等原材料制作包子,并对外进行销售。2016年6月1日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凌海市青年大街9号楼9号门市红心包子铺打工,负责包包子,有时也帮老板吴某某卖点包子,主要是吴某某亲自卖,同时收款。红心包子铺从2015年7月份一直经营到现在,包子铺有执照。包子是猪肉馅和蔬菜馅的,原材料有面粉、酵母、泡打粉也叫香甜泡打粉是桂林生产的。吴某某说过香甜泡打粉里含铝,不能多用也不能常用,其只知道包子铺用过,用量大小和是不是常用不清楚,都是老板吴某某亲自使用的事实。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红心包子铺打工,老板叫吴某某,是外地人,其从2016年3月开始在这打工。老板吴某某负责和面、对料,使用面粉、酵母和泡打粉。2016年5月7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红心包子铺抽检包子其在场,看到抽检人员拿走几个包子抽检去了,听老板吴某某说泡打粉含铝和钾的事实。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凌海市农贸市场西门对面红心包子铺买了9个包子,共花7.2元,之前也买过包子,口感还行的事实。5、现场照片、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甜泡打粉带包装照片、使用说明书照片、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河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食品安全风险、危害评估意见书、专家名册等证据材料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自然情况,具备刑事责任能力。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凌海市红心包子铺销售包子的法人。经营地点凌海市农贸市场9号楼9号门市内,有营业执照。从2015年7月份开始经营至现在,主要销售包子,有猪肉馅、蔬菜馅。用好面缘牌面粉、添加酵母、水,用和面机把面和好,然后再添加含硫酸铝钾泡打粉,把包子包好用笼屉蒸好,对外销售。泡打粉是香甜牌泡打粉,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配料里含有硫酸铝钾成份,其添加时没啥标准,随意添加。用含铝的香甜泡打粉制成的包子口感好,蓬松,老百姓容易接受、好卖、多挣钱。每个包子售价8角钱,每天大概销售1000多个。2016年5月7日凌海市市场监管管理检验中心抽检那天起添加了含铝泡打粉,其它时间没添加。其销售的包子不能保证合格。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系危险犯,只要被告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即构成本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并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机关相左的部分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违法之处,应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二、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三、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玮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人民陪审员 苏 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