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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执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宫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9执364-2号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局长。被执行人宫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被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宫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29执3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宫某、李某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