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荣华与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华,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31号原告:杨荣华,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先二了,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术淼,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8号2栋30-1号。法定代表人:徐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华诉被告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荣华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