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91号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马彩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谦,公司职工。被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施德顺,董事长。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0元,由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