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松与范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30号原告:叶松,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范仕奎,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松诉被告范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叶松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