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宋某、闫某与谢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闫某,谢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16号原告:宋某1,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2,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闫某,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闫某与被告谢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