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宋某、闫某与谢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闫某,谢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16号原告:宋某1,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2,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闫某,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闫某与被告谢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