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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志生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生,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毛志生,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住所地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河滨路中段。经营者:梁华民。申请执行人毛志生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物权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志生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全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天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