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981号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XX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富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某某,男,住锦州市古塔区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