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建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460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B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被告:叶建德,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叶建德已自愿缴清各项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佳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