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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兵兵、林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兵,林奇峰,林俊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兵兵,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林奇峰,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林俊钗,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张兵兵与被执行人林奇峰、林俊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1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33157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97.35元、案件受理费532.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浙1021执131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林奇峰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对被执行人林俊钗采取罚款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奇峰、林俊钗���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26幢1单元903室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2××82号;玉国用2011第02604号),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已保全查封,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900000元,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行情,若拍卖该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在清偿抵押债权后几无余款,故本院未作变价处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3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