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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84号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赵云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红,经理。被告:刘学华,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