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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平礼与于东营、高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礼,于东营,高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461号原告:杨平礼,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于东营,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高国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872937220T。负责人:周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礼与被告于东营、高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礼以其已与被告于东营就本案事故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东营已向其支付赔偿款3500元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东营、高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平礼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礼撤回对被告于东营、高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杨平礼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