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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贤菊、夏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菊,夏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刘贤菊,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夏德志,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执行刘贤菊与刘贤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志敏执行员  程立东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