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新记、董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记,董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胡新记,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董小松,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本院在执行胡新记与董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0元,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祥审判员 刘晓虎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