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锦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锦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新路南贸中心5栋611。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锦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564097。法定代表人:张明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锦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038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锦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依据(2016)粤03执37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已迳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0382元,特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后结案处理。执行费人民币655.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16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控制措施。申请执行费655.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6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