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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77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告:吴某,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汪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陆 羽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