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李传清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李传清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290号原告:李明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传清,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明华与被告李传清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华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