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2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国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