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寿区老四川上河坊酒店、成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寿区老四川上河坊酒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南路*号*幢,注册号500221600369165。经营者:汤泽,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66幢,组织机构代码66358703-3。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守凤,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长寿区老四川上河坊酒店(以下简称老四川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房产公司)、被上诉人成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上诉人老四川酒店发出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老四川酒店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寿区老四川上河坊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泽审 判 员  闫信良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