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芬,曾媛媛,冯聪,表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芬,女,193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媛媛,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冯聪,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理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刘桂芬因与被申请人曾媛媛、冯聪及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桂芬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程序有误,应当依法回避,并将此案移送其他合法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二)本案事实并非依法查清,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三)此案在二审上诉期间,因为再审申请人刘桂芬在冬季必须因为高龄和身体原因在海南省长居至春末,所以无法亲自查收司法专邮,而当时聘用的律师与再审申请人意见相左也被再审申请人辞退,解除了委托,但是在曾媛媛提出撤诉时,再审申请人刘桂芬的上诉却被违法予以视为自动撤诉,而且上诉文书一律没有依法送达,导致再审申请人刘桂芬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庭审。(四)案件事实补充说明:二被申请人的违法偷税行为已经被地税稽查部门依法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补缴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但仍然按照合同尚未缴清应承担的税款,属于严重违约和违法的行为。以上事实可以证实两审法院的审理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也明显不公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链家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刘桂芬对本案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服,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刘桂芬就此案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做审查。刘桂芬对二审法院按刘桂芬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亦不做审查。综上,刘桂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