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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周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61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于2017年1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由周某偿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此款于2018年1月13日前付清。2、若周某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恢复本院(2016)鄂0116民初5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等内容。事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弘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045号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