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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刑初575号自诉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0672029-6。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兰,女,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自诉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人李兰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兰主动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确属自诉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符合撤回自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文刚审判员  张忠臣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