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恩典与宝丰县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典,宝丰县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736号原告杨恩典,男,200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法定代理人王英伟,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杨国伟,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宝丰县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永铭路南段永明小区,负责人:黄丙新。原告杨恩典诉被告宝丰县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恩典撤回对宝丰县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学义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于渊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