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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德连,张敬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4078号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Y7W3G。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庆,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练,该社职工。被告: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东兰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2213266T。法定代表人:石运磊,经理。被告: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岭泉镇吕刘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74884153。法定代表人:刘树吉,经理。被告: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筵宾镇前泉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76319182C。法定代表人:王美玲,经理。被告:石运磊,男,汉族,居民。被告:陈茂娟,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石德连,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张敬远,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由被告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于2017年9月9日到期。现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并且涉及重大诉讼案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3日,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贷款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783‰。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向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款200万元转存至存款户的凭证1份。同日,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保证人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200万元,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上借款于2017年9月9日到期。之后,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至2017年6月20日。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至今的利息。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因借款及为他人担保现涉及其他诉讼。本院认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应依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偿付借款利息的义务。现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该项义务,并且涉及其他经济诉讼,构成合同违约。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约定解除与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应依法返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并赔偿相应的借款利息损失。被告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作为保证人,对以上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所签订的莒南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6130008号借款合同。二、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莒南县润兴农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莒南县长江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石运磊、陈茂娟、石徳连、张敬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景宽人民陪审员  冯守年人民陪审员  徐世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