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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异议人魏诗琪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营口创嘉纺织有限公司、魏洪亮、王静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诗琪,营口市站前区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创嘉纺织有限公司,魏洪亮,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执异57号异议人(案外人):魏诗琪,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站前区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陈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营口创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魏洪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洪亮,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异议人魏诗琪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异议人魏诗琪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魏诗琪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芬审判员  谢培勇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