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达与被执行人于宗发、于宗保、罗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达,于宗发,于宗保,罗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郝达。被执行人于宗发。被执行人于宗保。被执行人罗保利。申请执行人郝达与被执行人于宗发、于宗保、罗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的(2010)双滦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宗发、于宗保、罗保利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0)双滦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0612.17元,已受偿0元,剩余债权为110612.17元。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