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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胡阿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胡阿敏,贾亚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4729号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明石商业大厦***室。负责人陈国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小莉、肖曼子,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号****室。法定代表人胡阿敏。被告胡阿敏,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被告贾亚琼,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胡阿敏、贾亚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柏生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小莉、肖曼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胡阿敏、贾亚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一签订的纸张购销总合约、被告二、三出具的保证书及被告一确认的应收款明细表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69397.04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按2%月息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6853元;2、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胡阿敏、贾亚琼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纸张购销总合约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应纸张,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隔月结),逾期付款应支付不少于货款2%月息的过期罚息等。2016年9月10日,被告二、三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各一份,明确对被告一应付原告的纸张款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被告一确认,2016年11月29日为双方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结算日;截止2017年4月28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69397.04元。该款至今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纸张购销总合约关系、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诉请被告一支付欠付货款及其利息,被告二、三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货款人民币69397.04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6754.64元,合计人民币7615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阿敏、贾亚琼对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83元,合计人民币1636元,由被告杭州秦杭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胡阿敏、贾亚琼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柳运武?PAGE*MERGEFORMAT?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