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德录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德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10号罪犯范德录,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了(2004)邯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德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以(2004)冀刑一复字第9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3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3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德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认真听讲,较好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5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德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德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