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单灵利、单宝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灵利,单宝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单灵利,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单宝灵,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