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永爱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呈贡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永爱花卉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呈贡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永爱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婷,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国际花卉中心1栋4层4055、4056、405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3655690XD。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呈贡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智斌,局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古银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73551-4。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永爱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呈贡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云01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呈贡区分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16502.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16502.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