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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威、黄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威,黄金,黄燕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龚威,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支路**号三里村*组,身份证号:3604031987********。被执行人黄金,男,194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江洲乡蔡洲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43********。被执行人黄燕西,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号***室,身份证号:3604211943********。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龚威申请黄金、黄燕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金、黄燕西应支付申请人龚威案款41500.0元,承担执行费522.5元。本院已执行20000.0元,尚有21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金;黄燕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