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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字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字5751号起诉人: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75942699F。法定代表人:顾荣明。委托代理人:唐利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定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起诉人广州中嘉住宅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位于南京市桥北天润城店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预估总价为人民币264420.95元,约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和2017年1月13日分2次向被起诉人支付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提供该项目的供货清单而并未实际履行供货义务,导致无法在约定的完工日期交付。随后起诉人被迫采取补救办法,最终该项目的完工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实际产生工期延误63天,起诉人向该项目的业主南京艺之行艺术培训学校支付违约金81796元。起诉人认为因被起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到巨大损失,为维护起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起诉人和被起诉人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4978元(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3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应计至被起诉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赔偿损失人民币81796元。四、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其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二、三、四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98774元。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第二款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广州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仲裁费和律师费。因此,双方达成选择了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本院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