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林友明、林友珠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明,林友珠,林丽娟,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林友明,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死者林吓啡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林友珠,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死者林吓啡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林丽娟,女,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办事处办公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0586R。法定代表人:陈梦迪,执行董事、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友明、林友珠、林丽娟与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