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建阳诉被告高生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阳,高生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874号原告:李建阳,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高生明,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阳诉被告高生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阳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