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3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系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起诉。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