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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3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系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起诉。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