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程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程某,杨某,汪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810号原告:秦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该社职工。被告程某。被告杨某。被告汪某。被告赵某。原告秦某与被告程某、杨某、汪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秦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