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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09号申请保全人刘利,男,1980年8月7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刘波,男,1981年10月8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王冕,女,1983年12月5日生,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刘��与被保全人刘波、王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2017)鲁1481执712号王冕对刘波享有的债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刘波、王冕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查封、冻结刘波、王冕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王冕在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执712号案件中对被保全人刘波享有的债权2338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