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寇含顺及原审被告陈荣飞、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寇含顺,陈荣飞,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岗,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含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荣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建,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农业厅家属院)。负责人仇在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寇含顺及原审被告陈荣飞、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学玲审 判 员 付 栋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