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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之东与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东,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刘之东,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罗萍,女,195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刘之东与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剩余欠款共计人民币36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