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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斌斌与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斌,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斌斌,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金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74号北苑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张斌斌与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磊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磊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才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