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斌斌与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斌,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斌斌,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金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74号北苑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张斌斌与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磊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磊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才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