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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洪、张霞瑾等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洪,张霞瑾,许业琪,张晓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87号原告:张志洪,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张霞瑾,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许业琪,女,193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张晓明,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慷君、陈盼晓,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诉讼代表人:张利民,村委会主任。被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负责人:张金潭,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渭清,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志洪、张霞瑾、许业琪、张晓明诉被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泉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志洪、张霞瑾、许业琪、张晓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洪、张霞瑾、许业琪、张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志洪、张霞瑾、许业琪、张晓明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