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某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79号被执行人孙某,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犯诈骗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于被执行人孙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孙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息。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