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乃军与被执行人李修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乃军,李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吴乃军,男,1971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65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吴乃军与被执行人李修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限被告李修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乃军支付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修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乃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