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民终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平与许珍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平,许珍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珍一,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香,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平因与被上诉人许珍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平于2017年8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平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52元,减半收取2576元,由上诉人黄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