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40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凤秀、蔡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秀,蔡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4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秀,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蔡克宇,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申请执行人李凤秀与被执行人蔡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因二次拍卖流拍故以物抵债80000元,另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